1、《采购机制》针对各地存在的突出问题,围绕基本药物的质量、价格和供应三个核心要素,提出了一系列有针对性的创新措施,主要包括:一是明确采购责任主体,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确定的采购机构作为采购主体负责基本药物采购,与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签定授权或委托协议,与药品供应商签定购销合同并负责合同执行。
2、对实施基本药物制度的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使用的基本药物(包括各省区市增补品种,下同)实行以省(区、市)为单位集中采购、统一配送;坚持政府主导与市场机制相结合,发挥集中批量采购优势,招标和采购结合,签订购销合同,一次完成采购全过程,最大限度地降低采购成本,促进基本药物生产和供应。
3、全面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建立和规范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采购机制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0〕56号),坚持招采合量价挂钩、双信封制、集中支付、全程监控等政策。完善基本药物质量综合评价指标体系。对基本药物中的独家品种、经多次集中采购价格基本稳定且市场供应充足的基本药物试行国家统一定价。
1、- 药品拆零时必须保留原包装和标签,以确保信息的完整性。- 药品拆零销售时使用的工具和包装袋应保持清洁和卫生,以维护药品质量。- 在出售拆零药品时,必须在包装袋上清晰地写明药品名称、规格、用法用量和有效期等信息,以保证消费者正确使用和储存药品。
2、药品拆零销售时,必须使用清洁和卫生的工具及包装袋。 出售的药品包装袋上应清晰标注药品名称、规格、服法、用量及有效期等信息。《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的相关条款提供了上述规定的法律依据: 根据第八十二条,药品拆零销售所用的工具和包装袋应保持清洁和卫生。
3、检查条款:药品拆零必须按规定保留药品原包装和标签,药品拆零销售使用的工具、包装袋应清洁和卫生,出售时应在药袋上写明药品名称、规格、用法用量、有效期等内容。
销售业绩要考核。并设立顾客对销售人员的满意评价项目,每月都有固定的业绩任务,把销售人员分成若干小组,每小组都有一个组长,这样用竞争与鼓励的方式去激励员工更加的努力工作。并由长及管理人员做好业绩的统计及顾客对销售人员的态度满意度。这个一定要坚持并认真做好。财务分工负责。
它的称谓起源于美国,目前处方药和非处方药分类标准已成为国际上通行的药品分类标准,我国已于2000年1月1日开始执行《处方药和非处方药分类管理制度》,并根据药品的安全性将非处方药分为甲、乙两类,销售甲类非处方药必须拥有《药品经营许可证》。对于非处方药消费者有权自主购买。
严格执行销售记录制度,真实记载,并保存至超过药品有效期一年,但不得少于三年。
第十条(计算机要求)药品零售企业应配备计算机,对药品购进、验收、销售等环节实行计算机管理。计算机应具有上网功能,实现与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信息交换。第三章 药品经营许可证的管理第十一条(一般要求)开办药品零售企业应向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申领《药品经营许可证》。
像广州英达尔、辽宁成大方圆、重庆和平、长沙双鹤、深圳友和医药等等,都有自己的“营销目录”,都在做目录营销。目录营销一是可以节省目标终端客户的采购信息搜寻时间,厂家可以及时告知产品知识和促销信息。
医药储备制度由省人民政府经贸部门组织实施。第六条 对在药品、医疗器械流通监督管理活动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或者个人,县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给予奖励。第二章 药品流通第七条 药品经营企业和使用单位应当从具有药品生产、经营资格的企业采购药品;但是,采购没有实施批准文号管理的中药材除外。
法律分析:国家对药品管理实行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制度,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依法对药品研制、生产、经营、使用全过程中药品的安全性、有效性和质量可控性负责。从事药品研制、生产、经营、使用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规范,保证全过程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和可追溯。
国家对药品管理实行监督制度。《药品管理法》第8条,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主管全国药品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与药品有关的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配合国务院有关部门,执行国家药品行业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
法律分析:国家对药品实行分类管理制度。根据药品管理法、GMP、GSP对药品分类管理的要求,主要的规定有:药品与非药品分开存放(批发企业应该分库存放,零售企业设非药品区)。处方药与非处方药分开存放(批发企业应该分库存放,零售企业设处方药和非处方药两大区)。
法律分析:新药品管理法明确提出国家对药品管理实行药品管理监督制度。
国家对药品实行处方药和非处方药分类管理制度。 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经营企业通过网络销售药品,应当遵守本法药品经营的有关规定。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等部门制定。
分类管理制度。根据百度题库资料显示,国家对药品实行处方药与非处方药()。A.分级管理制度、B.分层管理制度、C.分类管理制度,答案是C。处方药就是必须凭执业医师或执业助理医师处方才可调配、购买和使用的药品;而非处方药则不需要凭医师处方即可自行判断、购买和使用的药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