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了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的监督,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规范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及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以下简称主管部门)的质量监督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凡新建、扩建、改建的工业、交通和民用、市公用工程(含实施监理的工程)及构配生产,均应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国务院工业、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授权的城市或专业质量监督机构实施质量监督。
建设工程监理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房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建筑工程许可证管理办法、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管理规定、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民用建筑节能管理规定、建筑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国家发改委、建设部关于印发《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管理规定》的通知。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已经第58次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0年9月1日起施行。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自收到材料之日起5日内,签发工程质量监督通知书。 建设工程造价在10万元以下的,可以不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 建设单位在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时,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缴纳建设工程质量监督费。建设工程质量监督费纳入财政预算管理,专项用于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根据新版《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规定,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由建设单位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开展。
质量检测业务由工程项目建设单位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检测,检测机构没有义务监制材料设备。检测报告经建设单位或者工程监理单位确认后,由施工单位归档。检测机构应当建立档案管理制度,并应当单独建立检测结果不合格项目台账。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以下简称质量检测),是指工程质量检测机构(以下简称检测机构)接受委托,依据国家有关法律、 法规 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对涉及结构安全项目的抽样检测和对进入施工现场的建筑材料、构配件的见证取样检测。
管理部门 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对全国质量检测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质量检测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并负责检测机构的资质审批。 市、县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质量检测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是2005年9月28日原建设部公布的部门规章。2022年12月29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布《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7号),自2023年3月1日起施行。2005年9月28日原建设部公布的《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41号)同时废止。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是指在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活动中,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以下简称检测机构)接受委托,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对建设工程涉及结构安全、主要使用功能的检测项目,进入施工现场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以及工程实体质量等进行的检测。
凡新建、扩建、改建的工业、交通和民用、市公用工程(含实施监理的工程)及构配生产,均应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国务院工业、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授权的城市或专业质量监督机构实施质量监督。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是2005年9月28日原建设部公布的部门规章。2022年12月29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布《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7号),自2023年3月1日起施行。2005年9月28日原建设部公布的《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41号)同时废止。
法律依据:《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抗震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从事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相关活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上海市建设工程检测管理办法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了规范本市建设工程检测活动,保障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有关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检测及其相关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法律分析: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相关内容如下:工程质量信用档案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地区的工程质量状况逐步建立。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将工程质量监督中发现的涉及主体结构安全和主要使用功能的工程质量问题及整改情况,及时向社会公布。
1、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明确建设工程质量责任,保护建设工程各方的合法权益,维护建筑市场秩序,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建设工程活动,必须遵守本办法。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是指房屋建筑、土木工程、设备安装、管线敷设等工程。
2、第一章 总则\x0d\x0a\x0d\x0a 第一条 为了加强建设工程质量管理,保证建设工程质量,保障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3、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建设工程质量的管理,保证建设工程质量,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建设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等有关活动及实施对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必须遵守本条例。
4、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建设工程质量管理,保护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吉林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及其他与建设工程质量管理相关的活动,适用本办法。
5、第一条 为了加强建设工程质量管理,保证建设工程质量,保障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等有关活动以及实施对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1、法律分析:从事建设工程活动,必须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坚持先勘察、后设计、再施工的原则。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不得超越权限审批建设项目或者擅自简化基本建设程序。法律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三条 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依法对建设工程质量负责。
2、第一章 总则\x0d\x0a\x0d\x0a 第一条 为了加强建设工程质量管理,保证建设工程质量,保障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3、一般建筑工程质量问题的分类:安全性能:地基沉降:主要表现为房子的四周墙体出现45度裂缝,阳台悬挑梁、悬挑板因钢筋设计不合理或表面钢筋下沉; 建筑工程电气系统不合格,电线接触不良引起火灾,接地不良好存在安全隐患;高层排水管未安装防火圈,一旦楼下起火存在安全隐患。
一)完备的法规政策是杜绝房屋质量问题的基础只有建立了完备的法规政策,明确的了房屋质量标准,消费者在实践中才能真正做到有法可依,切实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近年来,建设部先后出台一系列法规政策,以加强房屋质量立法,提高工程质量,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保障性住房建设应采用工程总承包模式,大力推广装配式等绿色建造方式。积极推行建筑师负责制和全过程工程咨询等新型组织管理模式,促进建筑、结构、机电设备、装修等各专业协同。加强对保障性住房质量的监督管理,全面落实工程质量责任制度,推进信用体系建设。
自2013年GB50500-2013《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出台以来,我国的工程造价管理框架已逐渐成熟。然而,为了适应市场变化和进一步规范工程计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于2021年11月17日发布了一份征求意见稿——《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标准》(建司局函标〔2021〕144号),对旧版规范进行了全面的修订和完善。
建设部最新的征求意见稿已经出来了,征求意见起止时间为2018年3月21日至2018年4月20日。马上要废止了(141号令)。
值得一提的是,《意见稿》提出,保障性住房建设应采用工程总承包模式,大力推广装配式等绿色建造方式;积极推行建筑师负责制和全过程工程咨询等新型组织管理模式,促进建筑、结构、机电设备、装修等各专业协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