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二)对不符合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不予备案,并函复报送备案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或者受其委托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说明理由。第六条 [暂缓备案]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无法与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中的项目限值、控制要求比较宽严关系的,环境保护部暂缓备案。
2、第9号《地方环境质量标准和污染物排放标准备案管理办法》已由环境保护部2009年第3次部务会议于2009年12月30日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地方环境质量标准和污染物排放标准备案管理办法》公布,自2010年3月1日起施行。
3、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对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依法制定的地方环境质量标准和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备案管理。地方机动车船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管理,依照经国务院批准、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发布的《地方机动车船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审批办法》执行。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大气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大气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的环境保护部门是对大气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的机关。各级公安、交通、铁道、渔业管理部门根据各自的职责,对机动车船污染大气实施监督管理。第四条 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单位,必须遵守国家有关规定,并采取防治污染的措施。
法律分析:监督管理主体包括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部门、企事业单位以及公民。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大气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大气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青海省为了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在大气污染防治的监督与管理方面做出了明确的规定。首先,第七条提到,县级以上政府环保部门根据大气污染排放总量控制指标,为各排污单位设定控制污染物的种类、数量、浓度及削减时限,这些计划需经同级政府批准后实施。排污单位需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削减任务。
国家鼓励和支持环境保护产业的发展。第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植树种草、城乡绿化工作,因地制宜地采取有效措施做好防沙治沙工作,改善大气环境质量。第二章 大气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第十一条 新建、扩建、改建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项目,必须遵守国家有关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的规定。
1、排污管理制度:包括排污申报登记和排污许可证制度;超标排污收费制度;现场检查排污制度;污染物排放标准制度。 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建设项目在设计、施工、投产使用前必须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限期治理污染源制度:对污染源设定治理期限,确保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治理。
2、环境影响评价制度;(2)三同时制度;(3)排污收费制度;(4)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5)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定量考核制度;(6)排污许可证制度;(7)污染集中控制制度;(8)污染源限期治理制度。
3、环境保护许可证制度:在我国,排污者需要向环境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其污染物排放和防治情况,并接受监督和管理。对于从事可能对环境造成有害影响的活动,排污者必须事先向有关管理机关申请,并在获得审查批准和发放许可证后方可进行。这一制度确保了环境活动的合规性和环境安全。
4、法律分析:城市环境管理的基本制度包括以下内容:排污管理制度(包括排污申报登记和排污许可证制度;超标排污收费制度;现场检查排污制度;污染物排放标准制度)。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三同时制度(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限期治理污染源制度。污染集中控制制度。污染赔偿制度。
5、我国环境保护法规定的重要环境管理制度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环境规划制度:根据环境保护法,国家应制定和实施长远的环境保护规划,确保经济社会发展与环境保护的协调。 环境保护统一监督管理制度:确立环境保护部门的统一监督管理职责,加强对环境保护工作的统筹协调和监督管理。
6、环境管理的制度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是通过签定责任书的形式,具体落实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有污染的单位对环境质量负责的行政管理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