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市、县(市)、双阳区人民政府的饲料、饲料添加剂管理部门(以下简称饲料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饲料、饲料添加剂的管理工作。工商、质量技术监督、环境保护、公安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相关管理工作。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饲料、饲料添加剂的管理,提高饲料、饲料添加剂的质量,保障动物产品质量安全,维护公众健康,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饲料,是指经工业化加工、制作的供动物食用的产品,包括单一饲料、添加剂预混合饲料、浓缩饲料、配合饲料和精料补充料。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兽药经营管理,保证经营兽药的质量和效能,有效防治畜禽等动物疾病,根据国务院《兽药管理条例》等有关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我市行政区域内兽药经营的管理,均适用本办法。凡从事兽药经营活动的企业(含个体工商户,下同)和从业人员,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管理,保障养殖动物产品质量安全,根据《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新饲料,是指我国境内新研制开发的尚未批准使用的单一饲料。本办法所称新饲料添加剂,是指我国境内新研制开发的尚未批准使用的饲料添加剂。
关于饲料的法律法规主要有:《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生产许可管理办法》、《新饲料和新饲料添加剂管理办法》、《饲料生产许可条件》、《混合型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许可条件》、《饲料标签标准》、《饲料卫生标准》等等。
此外,生产企业必须具备相应资质和技术力量,建立质量管理制度,保证宠物饲料的质量和安全。经营者必须实行进货查验制度,检验宠物饲料的合格证明和相关文件,确保所售宠物饲料符合规定要求,不得销售过期、变质或有问题的产品。对于生产企业和经营者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该办法还规定了严格的处罚和责任追究措施。
安全保卫制度 领导要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劳动保护,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对全厂安全、保卫工 作全面负责。在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过程中,对安全做到 “五同时 ”真正做到谁主 管谁负责。
饲料管理制度的要点包括(1)严禁从疫区采购饲料;(2)防止饲料在采购、运输、保管的过程中受到污染或变质;(3)对饲料质量有疑虑的,要经过严格检测方可使用;(4)饲料库要干燥、通风,能防止包括鼠虫在内的动物进入。
第十二条 饲料产品和饲料原料生产企业,必须严格按照产品标准组织生产,建立记录和留样检测制度,按要求填报生产报表。第十三条 饲料产品和饲料原料,必须符合产品质量标准,并经质检合格后才能出厂。
第四条 饲料产品质量管理任务是:饲料企业应经常了解畜牧及水产养殖业对饲料的需要,教育职工树立“质量第一”的思想,贯彻执行产品质量标准,建立严密、协调、有效的质量保证体系,采用科学方法,控制影响产品质量的各种因素,努力生产质量好、适销对路、用户满意、经济效益高、有竞争力的产品。
质量控制: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需要建立质量控制体系,包括原料供应商的审核、生产过程监控、产品检验和验证等,以确保产品符合质量要求。监督和检验:相关部门对饲料添加剂进行监督和检验,包括原料检测、产品抽样检验、生产现场检查等,以确保饲料添加剂符合法规和质量要求。
控制源头:原料的质量决定着饲料产品的质量,饲料原料可能有的违禁物质,不仅可能给广大消费者造成伤害,还可能给生产企业带来毁灭性打击。
产品质量控制是相同的,质量管控的六要素是人机料法环测,即人员,机器,物料,方法,环境,测量;饲料的生产加工也离不开这六要素,从这六个方面加强管理,同时质量是一个体系体系,按照体系的要求认真贯彻落实,也会有提高。
1、法律分析: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饲料、饲料添加剂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饲料、饲料添加剂管理的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饲料、饲料添加剂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统一领导本行政区域饲料、饲料添加剂的监督管理工作,建立健全监督管理机制,保障监督管理工作的开展。
2、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饲料、饲料添加剂的管理,提高饲料、饲料添加剂的质量,保障动物产品质量安全,维护公众健康,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饲料,是指经工业化加工、制作的供动物食用的产品,包括单一饲料、添加剂预混合饲料、浓缩饲料、配合饲料和精料补充料。
3、第一条 为了规范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的生产经营管理活动,保证饲料产品质量,维护饲料生产经营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促进饲料产业和养殖业的发展,保障人民身体健康,根据国务院《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4、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对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经营和使用的监督管理,维护生产经营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保障人民身体健康,根据国务院《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5、第三条 市、县(市)、双阳区人民政府的饲料、饲料添加剂管理部门(以下简称饲料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饲料、饲料添加剂的管理工作。工商、质量技术监督、环境保护、公安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相关管理工作。
6、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和国务院《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饲料、饲料添加剂科研、生产、经营、使用、管理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条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