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如果并没有产生认识错误,其购买不符合质量要求的商品完全是出于自愿、真实的意思表示,目的是举报牟利,其未受到销售者的欺诈,不能适用惩罚性赔偿。
2、知假买假,但仍然是受《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保护,仍然可以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向专卖店主张惩罚性赔偿。
3、如果经过有关部门确定该商品为假,根据《消法》“退一赔三”和《食品安全法》“退一赔十”的相关规定,知假买假者要求依法获得相应赔偿,是正常且合法的维权行为。
4、购买者向生产者、销售者主张权利,生产者、销售者以购买者明知食品、药品存在质量问题而仍然购买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即购买者在食品、药品领域主张惩罚性赔偿的,法律并未对购买者动机、知假买假情形作出限制性规定,知假买假者仍可作为权利主体,依法主张10倍价款赔偿。
由此可知,“知假买假”的行为也受《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保护。同时,最高法新闻发言人孙军工说,“知假买假”行为不影响消费者维护自身权益。通常情况下,购物者应当认定为消费者,可以主张惩罚性赔偿。注意:职业打假不在规定的范围内。
法律分析:不受保护。知假买假与在消费过程中意外购买到假商品有所不同。知假买假是指基于利益驱动,明知是假冒伪劣商品而进行的购买行为,以索赔为目的。王海等人,被誉为打假英雄或打假专业户,是此类行为的典型例子。
法律主观:通常而言,知假买假的行为不受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保护,但是会适用一般民法典相关原则进行保护。但是如果知假买假的行为另行构成敲诈勒索等其他行为,也需要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法律客观:《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七条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
1、知假买假是否受到法律保护?云南锦秀江山律师事务所孙宗宇律师解知假买假能获得赔偿,但不是所有“知假买假”行为均能够获得惩罚性赔偿。“知假买假”是指行为人在知晓某商品具备特定瑕疵的情况下,仍购买该商品,并以购买的商品存在瑕疵为由向生产者或者销售者主张赔偿的行为。
2、在食品、药品领域,“知假买假”明确表示受法律保护。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3条规定:“因食品、药品质量问题发生纠纷,购买者向生产者、销售者主张权利,生产者、销售者以购买者明知食品、药品存在质量问题而仍然购买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3、法律分析:不受保护。知假买假与在消费过程中意外购买到假商品有所不同。知假买假是指基于利益驱动,明知是假冒伪劣商品而进行的购买行为,以索赔为目的。王海等人,被誉为打假英雄或打假专业户,是此类行为的典型例子。
1、人民法院只有依法严格判决,涌入法院的这类案件才会减少,使得大量的案件化解在诉讼外,否则,会颠覆是非观念,让制“假”售“假”者毫无羞耻感,反倒是让人感觉打假的消费者可耻了,会逼迫已经改行为“职业打假人”的制“假”售“假”者重新变回制“假”售“假”者,从而会产生更多的案件并涌入法院。
2、最高人民法院对职业打假人的法律规定表明,在食品和药品质量问题上,如果购买者与生产者或销售者发生纠纷,并且生产者或销售者试图以购买者明知产品有质量问题仍选择购买为理由进行抗辩,法院将不予支持这种抗辩。 职业打假人是指那些通过法律途径来打击假冒伪劣商品的民事行为人。
3、一些职业打假行为索赔不被支持,或涉嫌敲诈勒索罪。对于职业打假人根据食品安全法提起的民事诉讼,各个法院判决的结果不一致,有的获得支持,有的被法院驳回。更有甚者,一些职业打假人因敲诈勒索涉嫌了刑事犯罪。
4、不支持。法院不支持职业打假,考虑食药安全问题的特殊性及现有司法解释和司法实践的具体情况,最高院认为目前可以考虑在除购买食品、药品之外的情形,逐步限制职业打假人的牟利性打假行为。
1、“职业打假人”(Professionalextortionerforfraudfighting)是指一种民事行为人,由于假冒伪劣、有毒有害食品横行,普通民众无法识别保护自身权益,许多民众通过自身学习相关法律知识,通过法律途径主动打击市场流通的假冒伪劣产品,对市场消费环境起到净化作用。
2、职业打假人是指那些专门从事打击假冒伪劣商品活动的人。他们通过购买并举报假冒伪劣商品,以期获得商家的赔偿或奖励。职业打假人的行为有助于维护市场秩序和保护消费者权益,但也存在争议,因为他们的动机可能并非完全出于公共利益,而是为了个人利益。职业打假人通常会故意购买有问题的商品,然后向商家索赔。
3、职业打假人指的是专门以获取赔偿为主要目的,通过寻找商品或服务的问题并据此进行索赔的人群。详细解释如下:职业打假人这一群体在我国市场经济逐渐发展的背景下逐渐兴起。他们通常具备丰富的法律知识和实践经验,密切关注市场上的商品或服务存在的问题。
4、定义:“职业打假人”是指一种职业,指以赚钱为目的打假,利用商品过期或商品漏洞问题故意大量买入然后通过打假要求商家支付赔偿财物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