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八条 药品经营企业零售药品应当准确无误,并正确说明用法、用量和注意事项;调配处方应当经过核对,对处方所列药品不得擅自更改或者代用。对有配伍禁忌或者超剂量的处方,应当拒绝调配;必要时,经处方医师更正或者重新签字,方可调配。药品经营企业销售中药材,应当标明产地。
药店应具备适宜的营业场所、设备、仓储设施和卫生环境,确保消费者权益和药品质量。 药店需备有能满足当地消费者需求的药品,并保证24小时供应,国家基本药物品种数由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根据地方实际情况确定。 药店的布局应遵循合理性和便利性原则,具体实施细节由省级药品监督管理局制定相应规定。
不得代煎、代配:零售药店不得代患者煎煮中药,也不得为患者代购、代配处方药。 处方药广告宣传:零售药店在宣传处方药时,应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不能夸大宣传、误导消费者。 严格执行国家价格政策:零售药店在销售处方药时,应严格执行国家的价格政策,不得擅自提高价格或变相加价。
零售药店不得低于40平米(以广东省为例,申请市医保最低要求为60平方米)以上的经营空间,墙壁平整无灰尘,地面要安装地板砖或者木地板。内有齐全的硬件设施,比如空调、电脑、货架、柜台等。
1、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医疗机构应当对其生产、经营、使用的药品质量负责。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在确保药品质量安全的前提下,应当适应现代药品流通发展方向,进行改革和创新。第四条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鼓励个人和组织对药品流通实施社会监督。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任何个人和组织都有权向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举报和控告。
2、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所有从事药品生产、经营、使用和监督管理的单位或个人。 第三条 地方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辖区内本办法的实施与实施的监督;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全国范围内本办法的实施与实施的监督。 第二章 药品生产企业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 药品生产企业只能销售本企业依法生产的药品。
3、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所有从事药品购销的单位和个人。第三条 地方各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辖区内本办法的实施与监督;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对重大、复杂的违法经营案件组织查处,并负责对地方各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执行本办法的情况进行监督。
4、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是为加强药品监督管理,规范药品流通秩序,保证药品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烂键掘、《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而制饥核定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药品购销及监督管理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遵守该办法。
5、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自治区行政区域内药品的销售、采购、验收、储存、运输及其监督管理活动。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药品监督管理工作。卫生计生、工商、质监、环保、财政等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与药品有关的流通监督管理工作。
1、药品经营企业必须按照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制定的《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从事经营活动。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按照规定对药品生产企业是否符合《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要求进行认证;对认证合格的,发给认证证书。(3)药品注册制度 根据新的《药品注册管理办法》,药品只有经过注册后才能生产和销售。
2、特殊管理药品(毒、麻、精、放)和危险品(批发企业有专门的库房,零售药店有专柜)。都必须按国家有关规定管理和存放。危险品不应陈列,如因需要必须陈列时,只能陈列代用品或空包装。除此以外药品还应按剂型或用途分类陈列。
3、国家对药品实行处方药和非处方药分类管理制度。根据药品管理法、GMP、GSP对药品分类管理的要求,主要的规定有:药品与非药品分开存放(批发企业应该分库存放,零售企业设非药品区)。处方药与非处方药分开存放(批发企业应该分库存放,零售企业设处方药和非处方药两大区)。
4、依法经过资格认定的药师或者其他药学技术人员负责本企业的药品管理、处方审核和调配、合理用药指导等工作。
5、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医疗机构应当对其生产、经营、使用的药品质量负责。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在确保药品质量安全的前提下,应当适应现代药品流通发展方向,进行改革和创新。第四条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鼓励个人和组织对药品流通实施社会监督。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任何个人和组织都有权向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举报和控告。
6、六)具有符合《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对药品营业场所及辅助、办公用房以及仓库管理、仓库内药品质量安全保障和进出库、在库储存与养护方面的条件。国家对经营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预防性生物制品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福建省人民政府于2010年11月3日通过了第112号令,正式颁布了《福建省药品和医疗器械流通监督管理办法》。这一法规的出台是经过了省人民政府第61次常务会议的审议与决定的,旨在对药品和医疗器械在流通环节进行有效的监督管理。
为了强化药品和医疗器械流通的监管,确保产品质量和使用者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并结合福建省实际情况,制定以下规定。在福建省行政区域内的药品和医疗器械采购、销售、存储、运输及使用过程中的管理活动,均适用本办法的规定。
福建省药品和医疗器械流通的监督管理在第四章中详细规定了一系列措施。首先,县及以上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需建立完善的日常检查、认证跟踪和抽查检验制度,确保对药品、医疗器械的流通进行有效监督(第二十六条)。
福建省药品和医疗器械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的第二章专门规定了药品的流通管理。首先,第七条规定,药品经营企业和使用单位需从具有合法资格的企业采购药品,除非采购的是没有批准文号管理的中药材。销售方有责任确保不向无合法资格的单位销售药品。
福建省药品和医疗器械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的第三章详细规定了医疗器械流通的各个环节。首先,第十八条规定了医疗器械经营企业和使用单位必须从有合法资格的企业采购,并严格禁止购入未经注册、无合格证明、过期或已淘汰的器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