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法律分析: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主管全国药品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与药品有关的监督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药品监督管理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与药品有关的监督管理工作。
2、药品监督管理行政机构主要包括以下四个方面:(1)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主管全国药品监督管理工作。内设办公室、政策法规司、食品安全协调司、食品安全监察司、药品注册司、医疗器械司、药品发全监管司、药品市场监督司、人事教育司、国际合作司等职能司(室)。
3、我国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包括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SAMR等部门,这些部门负责对药品的研发、生产、流通、使用等各个环节进行监管。近年来,我国药品监管部门不断加强自身建设,提高监管效能,确保药品安全。为了保障人民群众的用药安全,我国对进口药品实行严格的监管。
新药生产申报与审批工作的主要部门是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机构职责:负责药品(含中药、民族药,下同)、医疗器械和化妆品安全监督管理。负责药品、医疗器械和化妆品标准管理。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受理新药临床试验申请、新药生产(含新药证书)申请、仿制药申请,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审批的补充申请。(2)食品药品审核查验中心统一组织全国药品注册检查资源实施现场核查。
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根据《药品管理法》中新药生产批准文号的审批部门的规定,新药生产批准文号的审批部门是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所以新药生产批准文号的审批部门是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第十九条 完成临床试验或者临床验证并通过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初审的新药,由研制单位报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审批。经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后,发给新药证书。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在收到全部申报材料后,尽快组织药品审评委员会审评,并在审评后的两个月以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
报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注册司司长审批。办理新药生产申请批件,报注册司司长审核,再转报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局长审批。将申请批件发送申报单位等。法律依据:《新药审批方法》 第二十一条:新药的申报与审批分为临床研究和生产上市两个阶段。初审由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复审由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
负责监测和管理药品宏观经济的部门是国家发展和改革宏观调控部门;负责拟订国家基本药物采购、配送、使用的管理制度的部门是国家卫生健康部门;承担医药行业管理工作的部门是国家工业和信息化管理部门。
医药公司归药监局监管。医药公司属于药监局监管范围,药监局负责监督管理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保健食品和餐饮环节食品安全,负责起草食品(含食品添加剂、保健食品,下同)安全、药品(含中药、民族药,下同)、医疗器械、化妆品监督管理的法律法规草案。
【答案】:B 根据《药品管理法》的规定,我国药品监督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
我国目前在药品监督管理领域具有的特点如下:我国药品监督管理体系以《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为核心,对药品的生产、流通、使用等环节进行全面规范。同时,还有一系列法律法规和规章,如《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等,为药品监管提供了有力的法律支持。
我国药品质量监督管理具有预防性、完善性、促进性、情报性及教育性。我国药品质量监督管理的特点 我国药品质量监督管理具有全面质量管理的特点,具有“监、帮、促”相结合,监督检验与群众参与质量管理相结合的特点。以监督为中心,“监、帮、促”相结合是我国药品监督管理工作的指导方针。
我国药品质量监督检验具有公正性。国家对药品质量的监督管理具有第三方检验的公正性,具有比生产或验收检验更高的权威性,在法律上具有更强的仲裁性。